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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合规内控宣传:规范管理再升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进入新阶段

阅读次数:63     发布时间:2025-09-19

规范管理再升级,行政事业单位内控建设进入新阶段

2025年11月6日,财政部会计司正式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这是继2017年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领域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评价办法》的出台,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从试点探索走向全面规范的新阶段,为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政策背景:从研究探索到全面推行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的制定工作历经了深入研究和试点验证。2024年4月,财政部会计司正式启动评价办法的编写工作;7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广泛征集各级单位反馈;2025年3月,在2个中央部门和12个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为办法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财政部会计司正式发布《评价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控报告与内控评价:相辅相成的关系

内部控制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编制的、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总体情况的总结性文件。

内部控制评价则是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更侧重于反映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两者关系中,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环节,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评价工作有助于推动形成 “建设-评价-整改-提升”的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

规范流程:评价与报告工作深度融合

《评价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工作进入了深度融合的新阶段。从工作流程看,内控评价工作不像内部控制报告填报那样单向汇总,而是形成了上下级之间的联动。

针对复核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单位需要补充具体整改措施。这样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了主管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全面响应两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

分级评价指标体系:统一框架与特色补充相结合《评价办法》创新性地确立了 “财政部定基本、主管部门设行业、各单位可补充”的分级评价指标体系。

财政部定基本指标:负责制定内控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确保评价工作的标准化与可比性。

主管部门设行业指标:各部门需结合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和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

各单位可补充指标: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管理实际和特殊业务场景补充评价指标,确保内控评价能够精准反映本单位运行状况。

建议:各单位都应重视补充指标的设计工作,尤其是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单位,更需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围绕业务特色、风险领域和管理重点,构建符合自身实际的补充评价指标。

明确责任主体:各角色职责清晰划分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评价人员: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分离要求:评价部门应当与内部控制牵头建设部门相互分离

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

主管部门复核:复核发现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得分,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

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及时向被评价单位反馈

财政部门监督

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政府部门进行监督

确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

监督结果与评价结果不一致的,可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并调整结果


强化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

《评价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报告。

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样依法追责。

结果应用:充分发挥评价效能

针对评价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整改台账,进一步完善内控体系。

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同时,加强内控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的有机贯通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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